附件:山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5年9月3日
山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加強和規范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山東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部門職責】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
各級殘聯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救助對象】堅持“救早救小”“應救盡救”原則,對符合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以下統稱殘疾兒童)實施康復救助。
申請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應當持有殘疾人證且未滿十八周歲或者持有符合規定的殘疾診斷證明且未滿七周歲,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本地戶籍;
(二)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且納稅一年以上;
(三)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且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
(四)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連續三年以上。
第五條【篩查診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兒童殘疾篩查診斷工作機制,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兒童殘疾篩查診斷工作,建立篩查診斷檔案。
殘疾兒童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科室、設備和人員,能夠獨立開展診斷評估業務。對孤獨癥兒童進行診斷的,應當為三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對其他殘疾兒童進行診斷的,應當為二級甲等以上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者殘疾評定機構。
第六條【信息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本地篩查疑似和確診殘疾兒童信息,并與同級殘聯共享;殘聯要將其納入實名制動態管理,主動對確診的殘疾兒童開展康復救助。
第七條【救助內容】殘疾兒童康復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通過手術、適配輔助器具和康復訓練等手段實現。
省級確定全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內容和經費補助最低標準。省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目錄,并適時進行調整。
為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免費實施人工耳蝸植入、肢殘矯治、唇腭裂修復等手術救助,具體實施方案由省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為有需求的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具體適配政策由省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康復訓練】需要長期康復訓練的殘疾兒童,應當根據殘疾類別、年齡段和康復評估情況采取不同方式救助。
對0-6歲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主要提供機構內集中康復訓練,每人年補助訓練費2萬元。
對7歲以上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經評估仍需康復的,采用“機構+社區+家庭”康復訓練救助模式,確有需要的可給予機構內集中康復訓練。“機構+社區+家庭”康復訓練每人年補助訓練費0.5萬元,機構內集中康復訓練每人年補助訓練費1.5萬元。
對視力殘疾兒童提供視力康復訓練救助,每人年補助訓練費0.6萬元,康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
對多重殘疾兒童可根據評估結果,提供相應的康復訓練服務,每人年補助訓練費不超過相關殘疾類別的救助標準。
有條件的地方可在省級救助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第九條【救助流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應當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救助申請。監護人無法申請的,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等代為申請。
(二)審核。縣級殘聯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救助申請的審核和告知工作,材料不齊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三)轉介。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監護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則自主選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機構”);確需異地康復的,應當經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同意。
(四)救助。定點機構應當與監護人簽訂康復服務協議,并報縣級殘聯備案,開展康復訓練。
第十條【康復評估】聽力、言語殘疾兒童集中康復救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集中康復救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4年,康復救助滿2年或4年期限后,其監護人繼續申請康復救助的,經市級或者縣級殘聯組織至少3名專家聯合評估后,根據評估結果提供相應救助服務。
第十一條【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應當按照康復服務協議以及國家和省相關康復服務技術標準、規范,為殘疾兒童提供基本康復服務,并建立康復檔案,定期進行康復效果評估,及時調整康復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聯依據各自職責,按照《學前教育法》及國家特殊教育發展等有關要求,完善定點機構與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之間合作、資源共享制度,促進康復與教育融合發展。
第十二條【定點機構】定點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并取得與所開展業務相符合的執業許可,具備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的服務場所、專業技術人員和設施設備,建立健全康復服務管理制度。從事康復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人道主義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接受崗前職業道德和技能培訓。
縣級以上殘聯會同有關部門通過評審認定定點機構,并由低到高認定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次,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權責明晰的定點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制度。定點機構具體評審認定條件由省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人才培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殘疾兒童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制度。縣級以上殘聯會同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專業技術人員規范化培訓。
對社會力量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四條【資金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救助資金保障機制,足額安排救助資金。
注重運用市場化辦法,創新康復救助資金使用方式,鼓勵、引導社會捐贈,帶動更多社會資金投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
第十五條【醫療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醫療康復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將符合條件的重度失能殘疾兒童納入長期護理保險保障范圍。
第十六條【教育保障】鼓勵符合條件的康復機構申請舉辦特殊教育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或者依托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學前部(班)、特殊教育部(班)。依托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學前部(班)、特殊教育部(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其納入學籍管理,按照有關規定保障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經費。
第十七條【訓練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發放送訓補助,購買綜合責任險等商業保險,提高受助兒童康復保障水平。
第十八條【資金預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加大康復救助資金統籌力度,對救助資金采取先預付、后結算方式,考慮定點機構承擔救助任務情況,于每年6月底前對三級、二級、一級定點機構分別預撥不超過70%、55%、40%比例的救助資金,剩余資金待救助任務完成并驗收通過后,按規定據實結算。
第十九條【結算內容】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服務產生的費用按規定給予補助,定點機構不得向監護人額外收取費用,超出規定補助標準部分,由定點機構承擔。
超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規定的服務項目及頻次,產生費用由監護人承擔的,應當事先告知并征得監護人同意。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結算原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原則上按救助周期進行結算。未滿一個救助周期的,對足月的按月結算,不足月的按天數結算。
對已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范圍或者其他救助的康復費用,應當先由相關資金按規定支付,支付后符合基本康復服務目錄規定的個人自付部分,再由康復救助資金據實結算,但不得超過救助標準。異地康復的,救助標準按照審核地標準執行;審核地標準高于服務承接地標準的,按照服務承接地標準執行。
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性質的定點機構開展康復救助產生的費用,優先從財政撥付的業務保障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地在規定范圍內,通過康復救助資金給予補助,但不得超過救助標準。
第二十一條【綜合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殘聯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和定點機構加強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配合行業監管部門對救助工作中的嚴重失信行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教育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定點機構辦理教育資質,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救助工作;民政部門應當支持兒童福利機構開展救助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定點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定點機構辦理醫療資質,對相關醫療康復機構加強監管,依法查處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價格監管,對擾亂市場秩序、虛假宣傳等侵害殘疾兒童康復權益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定點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協議管理】縣級以上殘聯應當加強對定點機構的協議管理,對未按照協議約定內容提供康復服務,或者存在虛假宣傳、基本康復服務項目內額外收取監護人費用等行為的定點機構,暫停其定點資格,并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二十三條【資金監管】縣級以上殘聯、財政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得截留、挪用、套取、拖欠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
縣級殘聯應當加強救助資金結算審核工作,實行實名簽字確認制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各有關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審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魯政發〔2018〕20號)《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殘聯發〔2020〕28號)同時廢止。